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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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郭旭峯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2,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