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3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輝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敏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33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