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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3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告
賴秀芳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告
中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茲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165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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