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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
    林聰裕

  • 上訴人
    華奧博岩品牌創研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333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
  • 被上訴人
    柳嬌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30號上 訴 人 華奧博岩品牌創研有限公司 (即華奧博岩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裕 被 上訴人 柳嬌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333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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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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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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