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豐達、何豐文、劉南巖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0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