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72號原 告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被 告 邱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0121號強制執行程 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966元。準此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