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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72號

原告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被告
邱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0121號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966元。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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