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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玲
上訴人
即原告
諸利福
即原告
王銘乾
即原告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榮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4,678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54,94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請求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諸利福   │4,432,550元 │62,973元    │254,940×(4,432,550/17,944,678) │
├──┼──────┼──────┼────────┼────────────────┤
│2  │呂燕玲   │5,642,187元 │80,159元    │254,940×(5,642,187/17,944,678) │
├──┼──────┼──────┼────────┼────────────────┤
│3  │王銘乾   │3,181,520元 │45,200元    │254,940×(3,181,520/17,944,678) │
├──┼──────┼──────┼────────┼────────────────┤
│4  │林玄娟   │3,188,421元 │45,298元    │254,940×(3,188,421/17,944,678) │
├──┼──────┼──────┼────────┼────────────────┤
│5  │蓮莊專業不動│1,500,000元 │21,310元    │254,940×(1,500,000/17,944,678) │
│  │產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17,944,678元│254,9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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