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燕玲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諸利福
- 即原告
- 王銘乾
- 即原告
- 林玄娟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許榮ꆼ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103 年9 月29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查本件減縮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5,15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本院原於103 年9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4,940元,請上訴人改依本裁定內容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減縮後上訴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計 算 式 │ │ │ │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 │ ├──┼──────┼───────┼────────┼────────────────┤ │1 │諸利福 │200萬元 │30,033元 │135,150×(200萬/900萬)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2 │呂燕玲 │200萬元 │30,033元 │ │ ├──┼──────┼───────┼────────┤ │ │3 │王銘乾 │200萬元 │30,033元 │ │ ├──┼──────┼───────┼────────┤ │ │4 │林玄娟 │200萬元 │30,033元 │ │ ├──┼──────┼───────┼────────┼────────────────┤ │5 │蓮莊專業不動│100萬元 │15,018元 │135,150×(100萬/900萬) │ │ │產有限公司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應為15,017│ │ │ │ │ │元 ,加計編號1-4 之應徵第二審裁 │ │ │ │ │ │判費,合計135,149 元,與本件應徵│ │ │ │ │ │之裁判費合計135,150 元,相差1 元│ │ │ │ │ │,由法院分配命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 │ │ │ │ │公司繳納。惟原告5 人亦可另行協議│ │ │ │ │ │由其他原告負擔此1 元) │ ├──┼──────┼───────┼────────┼────────────────┤ │ │合 計│900萬元 │135,1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