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進中 送達代收人 劉喜 被 告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