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6號
- 原告
-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進中
- 送達代收人
- 劉喜
- 被告
-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