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徐水秀
- 上訴人
- 濬永昕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欉能煌
- 被上訴人
- 周王素蔭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56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