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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
上訴人
濬永昕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欉能煌
被上訴人
周王素蔭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56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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