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金樹
何燕青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張慶彬、貝民股份有限公司、偉成機械企業社即張振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余金樹上訴利益為2,179,79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上訴人何燕青上訴利益為2,728,1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且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