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余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金樹 何燕青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張慶彬、貝民股份有限公司、偉成機械企業社即張振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余金樹上訴利益為2,179,79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上訴人何燕青上訴利益為2,728,1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且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