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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金樹

何燕青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張慶彬、貝民股份有限公司、偉成機械企業社即張振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余金樹上訴利益為2,179,79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上訴人何燕青上訴利益為2,728,1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且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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