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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

原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被告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嬌曄
被告
New Technology Oversea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不明確之處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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