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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告
林素鳳
被告
吳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4日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元,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5月25日及同年3月22日送達原告住,居所,並分別於同年6月4日及同年4月1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於101年3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14日以101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8月30日以101年度抗字第376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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