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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被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訴訟代理人
許銘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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