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 原告
-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欽
- 被告
-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喬崧
侯禮仁
林澄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