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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㈠102年4月2日所提辯論意旨狀內,被告是否包含林信義?訴之聲明究有無連帶?㈡系爭買賣合約第八條附條件買賣之規定,原告究有無辦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登記?

㈢101年3月6日保全證據,機器內所出現「短路退刀距離過長」之意義為何?㈣被告於101年3月5日已發函通知原告於函到十日內派員將舊機自行運回,原告之後續處理情形等加以提出說明。

三、兩造並應就本件機器究有無完成驗收程序,再提出相關說明。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並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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