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㈠有關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詳細計算方式及期間;㈡系爭機台之相同或類似規格,是否曾有出租予他人行為?如有,請陳報相關租約資料。 三、兩造應就:㈠被告於100年6月8日所開立並兌現之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之支票,及100年11月10日所開立未獲兌現之1,480,000元支票,其性質及法律效果提出說明。㈡依兩 造合約書第四條、2及第八條之規定,本件究係動產擔保交 易法之附條件買賣,或其他如民法之分期付價買賣?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並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