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 上訴人
-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義
- 被上訴人
-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舜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2,604,000元(即第一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規格內容
為SP-600IAZ400之CNC線切割機1台之未付尾款1,854,000元,加
計上訴人反訴請求之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