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被上訴 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3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04,000元(即第一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規格內容 為SP-600IAZ400之CNC線切割機1台之未付尾款1,854,000元,加 計上訴人反訴請求之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