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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訴人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被上訴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2,604,000元(即第一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規格內容

為SP-600IAZ400之CNC線切割機1台之未付尾款1,854,000元,加

計上訴人反訴請求之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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