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陳舜源

  • 上訴人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被上訴 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3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04,000元(即第一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規格內容 為SP-600IAZ400之CNC線切割機1台之未付尾款1,854,000元,加 計上訴人反訴請求之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