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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

補實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銘陳添喜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告
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萍
被告
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實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陳詠翔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5,764元,應繳裁判費為11,989元,本院於101年3月6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11,489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1年3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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