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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許金樹
  • 法定代理人
    凃育倫

  • 原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忠和間返還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   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育倫 被   告 蔡忠和 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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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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