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大樓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5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忠霖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鍾宏仁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美雀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鍾宏德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