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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告
杜紹聞
原告
杜戎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就車輛之輪胎保養、維護有過失,致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於駕駛汽車時,輪胎爆胎導致發生車禍,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因而受傷,送醫不治死亡,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以輪胎爆胎原因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案件偵查中,被告就損害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尚待釐清。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係採無過失主義,惟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係以故意、過失及具因果關係為要件,本件被告就爆胎輪胎之維護有無故意、過失,及與原告之被繼承人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均有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確認。亦即,原告起訴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之損害賠償,須待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始得確定。準此以解,本件訴訟,即有於該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偵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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