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杜紹聞
- 原告
- 杜戎
- 原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靖洋
- 被告
-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就車輛之輪胎保養、維護有過失,致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於駕駛汽車時,輪胎爆胎導致發生車禍,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因而受傷,送醫不治死亡,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以輪胎爆胎原因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案件偵查中,被告就損害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尚待釐清。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係採無過失主義,惟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係以故意、過失及具因果關係為要件,本件被告就爆胎輪胎之維護有無故意、過失,及與原告之被繼承人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均有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確認。亦即,原告起訴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之損害賠償,須待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始得確定。準此以解,本件訴訟,即有於該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偵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