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 號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就車輛之輪胎保養、維護有過失,致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於駕駛汽車時,輪胎爆胎導致發生車禍,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因而受傷,送醫不治死亡,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以輪胎爆胎原因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案件偵查中,被告就損害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尚待釐清。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係採無過失主義,惟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係以故意、過失及具因果關係為要件,本件被告就爆胎輪胎之維護有無故意、過失,及與原告之被繼承人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均有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確認。亦即,原告起訴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之損害賠償,須待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始得確定。準此以解,本件訴訟,即有於該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偵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