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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告
杜紹聞
原告
杜戎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于荃
被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被告林明珠、簡于荃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偵查中,而上開被告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106年1月3日終結,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嗣經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5月7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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