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杜紹聞
- 原告
- 杜戎
- 原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瓔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于荃
- 被告
-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被告林明珠、簡于荃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偵查中,而上開被告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106年1月3日終結,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嗣經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5月7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