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温進益 温清淵 温志遠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