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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告
温進益
原告
温清淵
原告
温志遠
原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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