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温進益
- 原告
- 温清淵
- 原告
- 温志遠
- 原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被告
-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