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慶琳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304萬5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