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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琳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304萬5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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