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温志遠 温��玉霞 温進益 温清淵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事證不明而仍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