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志遠、温進益、温清淵、温��玉霞間因 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