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志遠、温進益、温清淵、温𡍼玉霞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