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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告
宏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李玲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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