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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徐凉綠

      王榮堂

      賴芊邑(原名賴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乃欣、劉鴻宏、王秀英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8,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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