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徐凉綠
王榮堂
賴芊邑(原名賴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乃欣、劉鴻宏、王秀英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8,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