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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淦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鍊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被   告 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紫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全自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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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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