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淦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鍊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被 告 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紫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全自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