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淦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鍊
- 訴訟代理人
- 袁烈輝律師
- 被告
- 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松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紫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全自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