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被告
- 九鼎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永康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九鼎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康發支付命令,被告九鼎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4,779元,應繳裁判費為156,672元,本院於101年8月3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1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尚應補繳156,172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1年8月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