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黃祐祥
- 被上訴人
-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