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朝璋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昱維 李志明 陳涂美雲 陸火爐 劉秀碧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承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達 受告知訴訟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松齡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2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