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朝璋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盧昱維
即被告
李志明
即被告
陳涂美雲
即被告
陸火爐
即被告
劉秀碧
即被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承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達
即原告
受告知訴訟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松齡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7月1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81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2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