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送達代收人
- 張興國
- 被告
-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來儀
林翠郁
羅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1年7月18日以101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3,692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