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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陳妤蕎
上訴人
陳孟蓁(即陳莉鵬)
上訴人
陳蓉鵬
上訴人
陳怡如
上訴人
兼上四人共
上訴人
同訴訟代理
上訴人
人 陳有惠
被上訴人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上訴人
黃中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有惠、陳莉

鵬(即陳孟蓁)、陳蓉鵬、陳怡如,陳妤蕎分別為新臺幣3,237,89

0元、3,322,375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49,614元、50,950元、16,350元、

16,350元、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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