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陳妤蕎 陳孟蓁(即陳莉鵬) 陳蓉鵬 陳怡如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有惠 被 上訴人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上訴人 黃中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有惠、陳莉鵬(即陳孟蓁)、陳蓉鵬、陳怡如,陳妤蕎分別為新臺幣3,237,890元、3,322,375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49,614元、50,950元、16,350元、16,350元、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