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陳妤蕎
- 上訴人
- 陳孟蓁(即陳莉鵬)
- 上訴人
- 陳蓉鵬
- 上訴人
- 陳怡如
- 上訴人
- 兼上四人共
- 上訴人
- 同訴訟代理
- 上訴人
- 人 陳有惠
- 被上訴人
-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被上訴人
- 黃中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有惠、陳莉
鵬(即陳孟蓁)、陳蓉鵬、陳怡如,陳妤蕎分別為新臺幣3,237,89
0元、3,322,375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49,614元、50,950元、16,350元、
16,350元、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