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吳進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 被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