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 原告
- 林永彬
- 原告
- 潘奇威
- 原告
- 楊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君
- 原告
- 蔡婉愉
- 原告
- 陳彥汝
- 原告
- 賴志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沐蘭
- 被告
-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雄
- 被告
- 裕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雄
- 被告
- 魏麗珍
- 被告
- 紀貴鳳
- 被告
- 鄭耀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小華
- 複代理人
- 林世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明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榮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原本│ 原記載 │ 更正 │ 備註 │ │ │及正本欄位│ │ │ │ ├───┼─────┼───────────┼────────────┼──────────────┤ │ 1 │事實及理由│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74,666 │原判決第8頁倒數第2行起 │ │ │欄乙、壹、│6元 │元 │ │ │ │七、⑴、②│ │ │ │ ├───┼─────┼───────────┼────────────┼──────────────┤ │ 2 │事實及理由│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74,666 │原判決第9頁第14行 │ │ │欄乙、壹、│6元 │元 │ │ │ │七、⑵、④│ │ │ │ ├───┼─────┼───────────┼────────────┼──────────────┤ │ 3 │事實及理由│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74,666 │原判決第20頁第4行起 │ │ │欄乙、肆、│6元 │元 │ │ │ │一、㈡ │ │ │ │ ├───┼─────┼───────────┼────────────┼──────────────┤ │ 4 │附表二之一│F26(臺中市○○街000號│F26(臺中市○○街000號 │原判決第32頁 │ │ │編號10「位│)北面外牆(臨國際米蘭│)南面外牆(臨國際米蘭大│ │ │ │置欄」 │大道) │道) │ │ ├───┼─────┼───────────┼────────────┼──────────────┤ │ 5 │附表二之一│A區3樓上以之正面外牆 │A區3樓以上之正面外牆 │原判決第33頁 │ │ │編號15「位│ │ │ │ │ │置欄」 │ │ │ │ ├───┼─────┼───────────┼────────────┼──────────────┤ │ 6 │附表二之二│特3、A22、A21、A21(臺│特3、A22、A21、A20(臺中│原判決第34頁 │ │ │編號1「位 │中市○○街00號、19之1 │市○○街00號、19之1號、 │ │ │ │置欄」 │號、19之2號、19之3號)│19之2號、19之3號)北面外│ │ │ │ │北面外牆(臨錦南街) │牆(臨錦南街) │ │ ├───┼─────┼───────────┼────────────┼──────────────┤ │ 7 │附表二之二│H25(臺中市錦新南街36 │H25(臺中市○○街00號) │原判決第35頁 │ │ │編號7「位 │號)南面外牆(臨紐約第│南面外牆(臨紐約第五大道│ │ │ │置欄」 │五大道) │) │ │ ├───┼─────┼───────────┼────────────┼──────────────┤ │ 8 │附表二之二│哈佛補教大樓7、8樓(臺│哈佛補教大樓7、8樓(臺 │原判決第35頁 │ │ │編號8「位 │中市○○○街00號7、8樓│中市○○街00號7、8樓( │ │ │ │置欄」 │(7J1、8J1)及32號7、8│7J1、8J1)及32號7、8樓(│ │ │ │ │樓(7J2、8J2)西面外牆│7J2、8J2)西面外牆(臨前│ │ │ │ │(臨前衛時尚大道) │衛時尚大道) │ │ ├───┼─────┼───────────┼────────────┼──────────────┤ │ 9 │附表二之二│池花座 │花池座 │原判決第35頁 │ │ │編號11「位│ │ │ │ │ │置欄」 │ │ │ │ ├───┼─────┼───────────┼────────────┼──────────────┤ │ 10 │附表三編號│及均自民國98年7月20日 │及均自民國98年7月20日起 │原判決第39頁 │ │ │5 │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11 │附表三編號│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 │原判決第39頁 │ │ │6 │耀森應各給付原告賴志章│耀森應各給付原告賴志章 │ │ │ │ │847,666元 │874,666元 │ │ ├───┼─────┼───────────┼────────────┼──────────────┤ │ 12 │附表四編號│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 │原判決第41頁 │ │ │6 │耀森如以新臺幣847,666 │耀森如以新臺幣874,666元 │ │ │ │ │元,為原告賴志章預供擔│,為原告賴志章預供擔保 │ │ │ │ │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