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原 告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