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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原告
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斌等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1,252元(按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6,604,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1,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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