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儀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維洲
- 被告
-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滄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珊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究為契約請求權抑或不當得利請求權?上列二請求權間似應為互斥,原告如係同時主張二請求權,二請求權究為何種關係?
㈡原告主張之「超約附加費」其性質究竟為何?其與電費單價計價間,有無關連?是否為用電戶用電量超過原契約所約定之契約額度後,為一定倍數之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