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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佳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澧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霈諼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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