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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034號

聲請人
呈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按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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