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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夏田產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12、支票號碼應為「AA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誤載為「AA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12 │夏田產品設計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101年4月15日│23,000元 │AA0000000 │ ││ │司黃美惠 │行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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