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柏倫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48,234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2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248,155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3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141,568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4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4,772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5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2,426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6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4,006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7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5日│441,550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 │ │ │ │ ├──┼─────────┼─────────┼──────┼──────┼──────┼──┤ │008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1月30 │2,503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日 │ │ │ │ ├──┼─────────┼─────────┼──────┼──────┼──────┼──┤ │009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2月31 │9,555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日 │ │ │ │ ├──┼─────────┼─────────┼──────┼──────┼──────┼──┤ │010 │至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0年12月31 │817,163元 │TPA0000000 │ │ │ │司張麗珍 │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