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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高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綉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金鈺五金行林育助 │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0年8月31日│27,425元 │CLA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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