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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請人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2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0年12月31 │271,809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游昭明 │中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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