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黃裕仁
- 法定代理人簡瑞成
- 原告鑫永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5號聲 請 人 鑫永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鑫永食品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101年2月5日 │12,233元 │CH0000000 │ │ │ │限公司簡瑞成 │平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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