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4號聲 請 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01年5月5日 │30,070元 │AG0000000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