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1號聲 請 人 超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葉仲文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吉順油壓機械零件工│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101年4月6日 │39,836元 │G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曾昱瑾 │行 │ │ │ │ │ ├──┼─────────┼─────────┼──────┼──────┼──────┼──┤ │002 │吉順油壓機械零件工│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101年6月6日 │324,765元 │G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曾昱瑾 │行 │ │ │ │ │ ├──┼─────────┼─────────┼──────┼──────┼──────┼──┤ │003 │朝捷興業有限公司廖│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01年6月5日 │266,226元 │AG0000000 │ │ │ │誼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