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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請人
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錦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1年4月30日│552,769元 │KR0000000 │ ││ │憲龍 │沙鹿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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